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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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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质发〔2019〕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使用环节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

1.加强采购进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加强现场使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管理档案;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要将该批产品退出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产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

3.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处理更换;对到报废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二)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1.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3.加强劳动防护知识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质量监管信息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的信息联动,鼓励使用单位及个人积极反馈质量问题。要建立不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信息公示制度,为企业购买产品提供信息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要以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层层督促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问题突出的使用单位要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要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努力从源头消除问题和隐患。

(四)严格追责问责。对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给作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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