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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工程惊现两家施工单位,引发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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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0-31 19:02来源:新法制报
一栋大厦为何出现两个施工单位?究竟谁是李逵?哪个又是李鬼?
一重点工程惊现两家施工单位,引发工程款纠纷!_1
这座大楼名叫“顺恒大厦”,位于庐山市秀峰大道与庐阳路交界处。据大厦施工方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绍,早在2011年,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了该工程95%的工程量。
结果《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显示施工单位却是另外一家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泽昊公司否认承接过“顺恒大厦”项目,但对《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的由来讳莫如深。
事实到底怎样?连日来,记者展开了调查。
起诉建设单位牵出“惊天秘密”
因为讨要拖欠的工程款不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状告至法院。
在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427民初1452号)中,原告黄先生讲述了事实及理由——2011年11月10日,建设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顺恒大厦”工程项目。
该工程建设面积约16000平方米、16层框架结构建筑(地下一层),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
尔后,中恒公司于同年11月23日又与原告黄先生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顺恒大厦工程,以项目经济责任承包的形式全部承包给黄先生承建。2013年8月,“顺恒大厦”主体工程全部封顶。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主体完成三层付壹佰万元进度款、主体完成六层付壹佰万元进度款、主体完成九层付壹佰元进度款,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核定工作量的85%。
本项目决算审核完后十个工作日付清至工程总造价的95%,留5%为工程质量保金(主体验收日起计),质保期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
黄先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截至2014年1月份,顺恒置业分多次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173万元,仍拖欠678万余元(总共1800万余元)。
之后,经多次的催讨,顺恒置业仍未支付,致使原告拖欠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无法支付,管理及技术人员长期怠工,机械设备长期搁置,造成重大损失,被迫于2014年6月全部停工。
“此后,我们提交了《工程款结算书》,但一直未收到对方的书面答复,致使工程款长期无法结算。”无奈之下,2016年底,黄先生将顺恒置业起诉至庐山市人民法院。
而关于结算问题,被告方(顺恒置业)辩称, 该工程审计结果为1545万元,承建方表示认可,只是双方就工程款中193.86万元应扣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结算因此搁置。原告诉讼状中称完成工程量1800万余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然而,让黄先生难以置信的是,寻常不过的合同纠纷案件竟会牵出该项目已竣工备案的“惊天秘密”
一栋大厦出现两个“施工”单位
据黄先生的代理律师王平回忆称,2017年2月15日,庐山法院庭审及调查时,被告方(顺恒置业)有关人员表示:“顺恒大厦项目已经竣工备案,通过了有关部门验收。”
“这不可能?我们是施工方,没有施工图纸,还没结算不可能通过验收备案?”为了谨慎起见,王平费尽周折,最终查实这一消息属实——该项目已获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不过,通过备案的施工单位并非中恒公司。
《竣工验收备案书》中写明,顺恒大厦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施工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星子县(庐山市)质监站。
在竣工验收意见中,加盖了勘察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西江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五个公章;2016年11月3日,庐山市建设规划局同意了顺恒大厦工程备案。
对此,黄先生提出了异议:“工程是中恒做的,怎么变成了泽昊公司?”
为了证实所言非虚,黄先生拿出一份《桩基础验收报告》。其中明确,顺恒大厦工程桩基符合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要求。
2012年6月9日,桩基《竣工验收意见》一栏加盖了勘察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西江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五个公章。
不仅如此,由建设单位发给质监站的一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间(竣工)验收联系单》写道:
2013年8月2日,我单位顺恒大厦工程,现已完成主体部分,经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和各参见意见单位初步验收合格,有关施工资料基本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并顺利通过了验收。
黄先生称,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主体结构验收报告》的施工单位为中恒公司,而不是泽昊公司。
重点工程未批先建引发纠纷
一重点工程惊现两家施工单位,引发工程款纠纷!_2
工程名义上的施工方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到底泽昊公司有没有参与该项目施工?8月29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的该公司。得知记者来意后,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没有承建过“顺恒大厦”项目。
那么,《竣工验收备案书》加盖的是不是公司公章?如果不是,是否有人冒用公司公章,你公司会否维权?对于记者的提出的诸多疑问,该负责人称“无可奉告”,并催促新法制报记者赶紧离开公司。
通过查阅江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者注意到,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安卫,这与《竣工验收备案书》中项目负责人龚安卫同名。
对此,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郭暑青予以了正面回应。
郭暑青坦言,早在2012年,顺恒大厦是星子县(庐山市)重点工程项目。当时,政府部门为了加快项目进度,特事特办,在未经过招标程序,未批先建的情况下,顺恒大厦项目仓促上马。顺恒置业与中恒建设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默许中恒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3年8月全部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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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建设规划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显示施工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但实际上,直到2015年3月30日,该工程才开始对外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庐山市星子县建设规划局为顺恒置业、泽昊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导致一个项目出现两个施工单位的主要原因。
“招标时,无论是建设局还是建设单位,都没有通知我们竞标。”事后,黄先生了解到,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后,房管部门给大厦发放了房屋产权证,顺恒置业还在银行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
对于上述有关情况,新法制报记者在顺恒大厦试图采访顺恒置业有关负责人,但遭到该公司员工拒绝。“老总不在,不方便提供电话号码,也不方便帮你联系,你们(记者)赶紧走。”
政府部门被指失职背离依法行政
2017年11月8日,庐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顺恒置业给付原告黄先生等人工程款362万元及利息。而后,顺恒置业提请了上诉。今年3月2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官司赢了,但黄先生很担心:“日后,一旦工程出现什么问题,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余律师认为,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从这一点来看,中恒公司是实际承建人,应对项目负责。
然而,以我国实行的登记制度来看,泽昊公司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应由泽昊公司承包保修及相关法律责任。“两个施工方,剪不断理还乱,将来或将再次引发新一轮纠纷。”余律师如是说。
王柱国进一步分析成,这个项目不是一个小项目,是在当地政府的眼皮子底下施工建设,庐山市相关的审批和监管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项目是在一个非法的状态下进行基本建设的,却采取默许态度,缺乏基本的程序意识、法制意识、规则意识,导致政府最后“哑巴吃黄连”。
在未批先建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政绩观。这不仅破坏了社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诱发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最终,造成了现在不可收拾的局面。而这样的施政,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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