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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与发包方未进行结算不影响对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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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2-10 19:04来源:建筑时报

案情

2014年6月18日,李某与魏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承包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康乐医院对面中庄回迁房项目3号楼的内墙面、顶面、楼道及公用部位的刮腻子、打磨和墙体的涂料粉刷工程。并约定了工程价款、施工期限等。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完成了施工内容,经验收合格后,魏某向李某出具了施工面积清单。期间,魏某除向李某支付了225000元劳务报酬外,剩余67934.13元劳务费一直未付,经李某多次追索均无果。无奈,李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给付拖欠的劳务费67934.13元。但魏某以发包方未与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劳务费。

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在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分包方、农民工等合同主体,故锁定案件事实、厘清责任承担难度大。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使得建设单位难以对款项支付、施工进度、完工验收等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易出现某承包单位或者某包工头挪用承包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故审理时要以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为原则。承包方与发包方针对工程未进行结算,并不影响其与农民工之间的结算,应当以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为主。

本案中,李某、魏某依法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李某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魏某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魏某承包的工程未结算,并不影响其与李某之间的结算,魏某向李某出具的施工面积清单可以作为其与李某的结算依据。故魏某以工程还没有结算,对上述拖欠的劳务报酬不予支付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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