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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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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3-18 00:00

陕建协发〔2020〕41号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工程建设企业: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定、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18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工程建设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是我省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是建筑业企业申报上级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下列陕西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奖项旨在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行业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专家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对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范围与数量

第七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

第八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每个奖项的特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项奖励项目总数的10%。一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项奖励项目总数的20%。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经工程实践,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程序完整,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通过陕建协的评价,并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2、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3、科学技术成果类别包括:

(1)为提高生产效率,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水平、解决关键技术和难点而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在高、大、精、尖、特工程的关键环节中有重大突破的创新技术;

(3)对促进和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广泛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或管理研究成果;

(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在实践中再创新形成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五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由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省外在陕企业、中央住陕有关建筑企业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向我会质量科技部(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函和企业填报的纸质材料各一份。

第十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企业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评出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得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入选。入选项目多于获奖名额时,以得票多的项目入选。评选结果在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后,报会长会议审定。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印发表彰决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并对获奖组织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如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陕西省协会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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