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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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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建协〔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我会对《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建协〔201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10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申报、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遵循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团体标准涵盖的范围: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专业性强的标准;

  (四)建设领域中政策导向急需的,并根据标准实际需要涵盖部分上下游产业链的标准。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五条 编制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报、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和修订等。

  第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了以院士为主任委员的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审查制度,设专人跟踪标准的全过程。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各分支机构推荐。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我会会员单位也可推荐。

  第八条   主编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提交给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材料进行评估,择优推荐,向我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报送主编单位填报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和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各一份。每项标准主编单位一般不应超过2个。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标准编制工作方案;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第一主编人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任职资格;

  (四)每个主编单位原则上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数量不超过2项;

  (五)编制经费已落实。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及适用范围(包括技术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四)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有二种情况:专利免费许可、专利费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

  (五)尚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和适当补充试验、研究内容;

  (六)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框架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一)编制单位自筹;

  (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等。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申请时间为两个阶段,即每年1~6月和7~12月,1月和7月为初审和专家立项审查期。

第四章   编制、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和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主编单位应向我会提出申请,可在我会网上和向不少于100家建筑业企业定向发送征求意见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审查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再提交审查组,组长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签字。主编单位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定发布。

  第五章   公布和出版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批准后统一编号,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中国建筑业协会代号(CCIAT)、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建筑业协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团体标准,可纳入中国建筑业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十三条 已经立项的团体标准应自立项文件公布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编制,逾期未完成,我会有权视情况予以停止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建协〔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10日

文章分类: 中建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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