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检测验收合格,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结构工程。 第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国家强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认定、公示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建筑工程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绿色标准; 4.工程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施工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5大项及以上。项目积极开展QC、工法等活动,应用BIM技术指导施工; 5.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测和验收,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等问题,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7.规模:建筑面积在(西安市10000平米、其它设区(市)城区8000平米、各县(市)6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或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8.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时,建设规模按原要求50%执行; 9.申报工程由企业自评(自评标准GB/T50375),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定,结构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优良水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每年组织3次。项目申报时间为3、7、11月的10日之前。申报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申请表》; 2.主体验收报告; 3.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5.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第四章 现场复查 第七条 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和围护结构施工1/3前,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建筑业协会收到企业的复查申请后,将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汇总,并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九条 现场复查组设组长1名,土建专家1名,安装专家1名,联络员1名。复查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复查时申报单位应在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报资料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实施依据、工程难点、控制措施、工程亮点、新技术应用、分部验收、性能检测、评价打分、已获荣誉等。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 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映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映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7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认定资料(文字版)。 第十一条 现场复查主要流程 1.首次会(听取汇报、征求意见); 2.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3.查阅资料; 4.末次会(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复查专家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复查,企业应全力配合,专家组需要实体抽查的部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 复查专家组对现场复查结果负责,并根据本复查组整体情况对所有复查工程进行评分,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工程推荐给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工程不得参与认定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修缮的工程; 2.因质量、安全、施工等问题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罚或有投诉案件; 3.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发生; 4.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 5.工程未进行图纸审查,或图审机构无相应资质; 6.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 7.使用虚假检测、验收报告。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设立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查组完成现场复查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凡得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工程确定为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入选工程。 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原则上采取末尾淘汰制,淘汰率不低于5%。 第十八条 认定结果经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在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授予获奖工程施工单位荣誉证书。 第七章 认定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认定单位和社会监督。申报单位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一切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现金等有价物品。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复查专家和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现场复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检查和认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颁发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确认后,将取消或更改获奖资格并收回证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认定专家在认定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认定或违纪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 质量安全管理部 联系电话:029-8720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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