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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需要了解的,无效合同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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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4-02 19:03

作为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发包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或多或少都接触和听说过无效合同的概念,单从概念上理解,一般都会认为无效合同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不受法律的保护。其实,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二者不仅在定义、特征上有本质的区别,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对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在限定条件下,其权利方面可以受到保护,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其区别做以下简要说明: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无效合同的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的本质具有违法性,国家以强制形式对其进行规定,使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

1、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处理依据

1、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建设工程活动的特殊性体现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最明显特点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实体工程,如合同无效,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为平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工程纠纷,所以选择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支持。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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