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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及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十大法律风险实务精讲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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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10 00:00

陕建协发[2012]011号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随着我国政府对建设领域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也不断加剧,而建设施工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增多。“风险防范”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并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同时对我国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入探讨后危机时代建设企业风险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及时应对新版合同,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我会与中国建筑教育协会联合举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及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十大法律风险实务精讲班”特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此次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①应当公开招标项目范围的确定;

②可以不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③虚假招标的形式及法律后果分析;

④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后果分析;

⑤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法律后果解读;

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界定及法律后果分析。

2、强制招标项目范围分析;

3、强制监理项目范围分析;

4、招投标瑕疵与招投标效力问题分析;

①招标条件不具备与招投标效力问题分析;

②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投标问题分析;

③招标程序、时间不合法问题分析;

④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与招投标效力问题分析;

⑤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法律后果分析;

⑥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法律后果分析;

5、暂估价分包招标投标与黑白合同问题分析;

6、违规违法招投标的法律后果分析;

①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后果分析;

②虚假招标的法律后果分析;

③招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分析;

④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分析。

(二)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十大法律风险实务

1、因违法招投标引起施工合同无效是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准确判定因招投标违法的两大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应引起高度重视。

2、行为无效与表见代理是施工企业分包合同管理的重点。

3、从上海某涉外工程索赔案看加强履约抗辩权的学习研究,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管理要落到实处。

4、从***三建被索赔3032万逾期违约金,看施工企业注重工期顺延签证和工期延误损失索赔的重要性。

5、落实情势变更规定,加强相应签证,妥善解决履约过程中价格调整矛盾。

6、从***建总被判不承担施工现场人身侵权责任案,看重视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并落实责任。

7、对工程签证、索赔要有全新的认识,尤其是承包人索赔期限的重大改变。

8、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高度重视新版合同文本预防黑白合同的特别约定。

9、高度重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对对策。

10、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签证、索赔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三)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通用条款最新进展。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2年3月19至20日,18日全天报到

   地点:陕西省军区招待所(西安市小寨西路4号)

三、相关费用

     培训费、资料费(总称会务费)每位学员1000元,食宿统一安排。

四、其他事项

各企业直接组织报名,报名时请提交本人近期2张1寸照片,请接到通知后将报名表传真至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200231   87209118(传真)

联 系 人:薛国玺   靳湛

附 件:参会报名回执表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文章分类: 协会文件培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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