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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施工资质造合格建筑 讨要工程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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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5 19:04作者:贺力平 李博偲来源:建筑时报

“感谢你们帮我拿回了十多年前的工程款!你们真是为民司法的好法官!”9月20日上午,家住邵阳的罗某走进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对在场的每一位法官重复说着感谢的话,并将一面锦旗交到承办法官王铁石的手上。

2004年,为承包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某工程,原本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罗某挂靠于湖南某工程公司名下,以此工程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工程的招投标,并与工程主体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此后,罗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将60000元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湖南某工程公司。罗某认为自己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笔款项应当支付给自己,随即向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及湖南某工程公司讨要,但双方互相推诿,多方求解未果。今年初,罗某拿起法律武器,将湖南某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湖南某工程公司与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其领取的60000元工程款应当返还给原告,遂支持了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湖南某工程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在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企业挂靠在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公司名下的情况,并通常以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在工程竣工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实际施工人相应的价款。法官在此提醒,从事建筑施工工作,最重要的是施工人自己拿到相应资质,无相应资质施工的建筑验收合格后虽然认定工程款应属实际施工人,但因其程序上的不合理性,工程款的归属问题必然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来解决此类问题。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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