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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情节严重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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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5 19:04来源:建筑时报

近日,湖南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与伍某某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刘某某应支付伍某某施工劳务费350658.5元。判决后,伍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讨要这些劳务费,但刘某某一直拒付。2014年10月9日,伍某某向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受理此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刘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查询了刘某某夫妇的各银行账户,也传唤了刘某某,执行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刘某某的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禾青村2组寻找刘某某,但刘某某以逃匿躲避的方式既不执行法院判决又不与东安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见面。

另查明:2015年6月18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将刘某某妻子邓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9000元的存款划拨给伍某某。刘某某分包工程结算时共领取了130多万元工程款,实付伍某某施工劳务费98万余元。2016年8月22日交纳案件款2万元于法院,对余款计划五年内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执行能力(已领足了分包工程款拒不给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又躲避不与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见面,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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