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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担”来的6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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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5 19:04来源:建筑时报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时,经常发现有当事人因碍于情面,为朋友、邻居或同事签字担保,这些当事人在担保时往往因缺乏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或存在侥幸心理,最终走到“替人还钱”的地步。    

刘某与叶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1月5日,刘某找到叶某说自己向傅某借了一笔60万元的贷款用于承包工程,现在傅某要收回借款而自己有很多工程款没有收回无法还款,经与傅某协商其同意缓期但必须提供担保。刘某再三向叶某解释傅某要求担保只是希望有人监督自己尽快收回工程款并优先支付给他,最终不用叶某承担责任。叶某听后也面露难色但经不住刘某的一再劝说,碍于朋友的情面在两张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叶某没想到好友竟坑了自己,原来刘某在收回工程款后不但没有及时将钱还给傅某而且不知所踪。傅某因拿不回借款将叶某告上法庭,法庭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叶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傅某60万元。  

“担保”绝非是签字那么签单,尤其是现在民间借贷比较混乱的情况下,随便签字担保,可能使自己成为冤大头,因此法官提醒:一、担保前要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以往履行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做到知根知底;二、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房产作为抵押物,以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三、切勿感情用事,因碍于面子或贪图小便宜而为他人担保;四、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为他人担保;五、一旦做了担保人,绝不能签个字就不管不问了,担保人要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履约情况,随时与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互通信息,一旦发现不利于履约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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