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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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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5 19:04来源:建筑时报

在建设工程纠纷实践中,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往往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因该类问题专业性较强,故大多情况下,法官是依据鉴定意见对案涉的专业问题作出认定的。因此,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终稿一旦作出,则具有了较高的证明效力,难以被改变或推翻,因此,在鉴定意见初稿作出后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异议,并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便成为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重要机会。但是,鉴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与鉴定人在专业性上存在差距、另基于身份的非中立性,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对专业问题的意见难以直接被法官或鉴定人员采纳。

为解决上述问题,“专家辅助人制度”进入诉讼视野并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被逐步认识、适用和重视。本文结合我国民诉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价值、适用时的注意事宜等内容予以阐述。

1.专家辅助人的申请程序。民诉法相关规定将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规定为当事人,而对法官是否有权直接决定聘请专家辅助人未予明确。就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要求,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由于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须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不仅包括对当事人申请时间是否经过的审查,对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审理必要性的审查,也包括对专家辅助人资格、资质的审查。

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何等资格、应满足何种条件未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专家辅助人应具备诉争专业性问题所需专业知识,且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专家辅助人资质的审查一般根据其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考察。因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与鉴定人制度不同的制度,故专家辅助人并不一定要有鉴定人的资格,当然,当事人也完全可以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

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常常涉及的专业问题为工程造价问题和工程技术问题。就工程造价问题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可以选择注册造价师、高级经济师、造价规范性文件编写人员、工程造价方面的教授等作为辅助人;对工程技术问题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可以聘请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享有专利技术的人员、工程领域教授等作为辅助人。

由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不同,其出具的意见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仅作为法官判断专业性问题的参考,且目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过于严格的资质要求会限制专家辅助人功能的发挥,故总体而言,目前司法实务中,裁判机关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相对宽松,但不同资历的专家辅助人,对法官心证形成的影响应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3.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予以明确。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民诉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只是作为法官判断专业性问题的参考,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证人或鉴定人。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由一方当事人聘请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专家辅助人的主要职能在于利用其专业知识或技能,协助当事人就专门事项发表意见或进行质证,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基于以上,专家辅助人符合“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特点,故被倾向于认定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仅针对特定的专业问题参与庭审和发表意见,其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的“代理范围”更为特定和狭窄。

4.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现有规定,目前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专门性问题或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解释;(2)对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依法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则包括:(1)经法院通知出庭;(2)接受对方当事人、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

5.专家辅助人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阐述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程造价、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帮助法庭查明和认定事实;第二,辅助当事人一方说明特定的专业性问题,质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专业性问题的错误,增强当事人一方陈述的说服力,推动实现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帮助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指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或鉴定意见的错误性,促使鉴定机构修改鉴定意见或者推动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

6.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适用专家辅助人的注意事项。当事人聘任专家辅助人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专业问题的,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第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在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法官阐述专业性问题,并对诉讼程序、专家辅助人作用有一定理解;第二,当事人选任专家辅助人后,应当与专家辅助人积极沟通,告知聘请其解决的问题、应完成的工作、预实现的诉讼目标等,并对专家辅助人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介绍,提供专家辅助人需要的案件材料,确定需要论证的问题清单;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专家辅助人资质文件等。第四,在辅助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之下,也应尊重专业规则、专业理论等发表意见或提出质疑,不具“专业性”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不仅难以起到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主张的目的,还会导致法官对该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可信度评价降低。

鉴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当前,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还是比较有限的。但我们认为,该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有重要意义的,律师在施工合同案件代理中,如能正确运用专业辅助人制度,对代理目标的实现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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