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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鉴定启动和鉴定人选择法律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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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8-05 19:04作者:谭敬慧 张斯丝来源:建筑时报

现有规范中关于工期鉴定人选择的建议

不同于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工期鉴定机构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目前仅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5.6.3.2目认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工期鉴定机构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工期鉴定一般牵涉工期延期后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数额,故以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司法实践中关于工期鉴定人的选择

当前司法实践中,因限于工期鉴定资质并无规定,又因工期索赔皆含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因而工期鉴定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在笔者查询的案件中,工期鉴定人多为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或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关于工期鉴定人选择的意见

有专家认为,工期鉴定人宜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其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对建设工期实施监督管理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二,控制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业务;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工期鉴定业务能力。

笔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工期鉴定虽然需要专业人员解决工期争议这一专门性问题,但鉴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监理公司鱼龙混杂的情况,且监理公司是否具备工期鉴定能力的不可预估性,监理单位可以作为工期鉴定人,但并非唯一确定选择对象。笔者认为,就工期鉴定人的选择,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鉴定人的选择途径。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的法院备有鉴定机构的名册,在选择鉴定人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该种方式,一来较为能够获得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二来符合一般鉴定机构选择的规范。基于此,笔者建议,就工期鉴定来说,应当设立资源库,将具备工期鉴定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机构统一纳入该资源库中,以备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

——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工期鉴定并没有明确的鉴定依据,因而需要更加依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从工期这一专门性问题的角度考虑,工期鉴定人应当至少具备分析工期延误问题的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从选择工期鉴定人的角度考虑,工期鉴定人应当具有一支工期鉴定经验丰富的团队,具备承揽类似项目规模的工期鉴定业绩,以及获得该等业绩年限是持续且不间断的。因此,鉴定机构是否胜任鉴定工作的最重要评价因素即为核心鉴定人员和团队的构成,且是否具有同类项目的业绩。

——鉴定人应具备的资质。考虑到工期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在业主方的委托之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因此,笔者建议鉴定人应当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即可。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都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根据第六条关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的规定,这类企业往往因为提供了较多的全过程的工程管理服务,因而能够更好地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以及责任。

当然,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从去行政化的角度考虑,作为咨询管理类的项目管理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技术和同类项目业绩,即使没有相应的资质,应当也可以作为工期鉴定的重要承担者,使得工期鉴定这项复杂的管理工作得以放开束缚,大踏步的发展。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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