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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 债权人有权按照原工程款债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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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18 09:31来源:中国建设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6qGXfS7XaeVHtfiKDjZrGw
基本情况


2013年6月19日,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投资公司发包的某高新技术服务区商办项目,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条款。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分批竣工验收,于2017年11月完成竣工结算,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后投资公司因资金问题拖欠工程尾款,双方及第三人王某遂签订《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书》,约定以投资公司名下某房屋抵付工程款1717万元,总房款直接抵扣投资公司应支付建设公司的工程结算款,王某为建设公司指定的购房人。2018年3月30日,王某与投资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后因该房屋存在抵押未能注销,过户未完成。2020年8月6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投资公司逾期未完成过户,原抵房协议自动解除,投资公司仍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投资公司仍未履约,建设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本金1717万元、逾期利息及优先受偿权。投资公司辩称,抵房协议未解除且房屋可交付,且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三人王某确认抵房协议已解除,支持建设公司主张。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房抵债的性质及以房抵债未能履行时,建设公司是否能够主张原工程款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合同效力来讲,建设公司、投资公司及王某对《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书》《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协议》均无异议,应属有效。现案涉房屋因投资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基于《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和投资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不再履行,投资公司以案涉房屋抵付工程款的目的未实现。从抵房协议性质来讲,《工程款抵房款三方协议书》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属合法有效的“新债清偿协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新债清偿协议不消灭原债务,新旧债务并存。本案中,抵房协议未明确约定消灭原工程款债务,且因投资公司过错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协议目的落空,建设公司有权恢复原债务履行,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提示


以房抵债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债务清偿的方式,是为解决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途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用于抵债的房屋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权人指定的购房人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时以房抵债的目的就实现了,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但类似本案中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以房抵债的目的没有实现,此时就要考虑工程款旧债是否因为存在以物抵债协议就消灭了,司法实践中存在新债旧债并存的观点,也存在着新债消灭旧债的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可新债旧债并存的观点,即从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来看,以房抵债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尽快实现债权,而不是将旧债消灭,旧债消灭明显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另外,以房抵债只是债务清偿的方式,现金支付也是债务清偿的方式,两种清偿方式不同,不能认定债权债务本身是否已经消灭。因此在以房抵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进行主张。


作者:刘新 苌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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