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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多家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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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05 09:49来源:住建部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k/fdzdgknr/xzcf/index.html

建督罚字〔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四川德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你单位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月23日


建督罚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核查,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汉中南郑区红寺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宝鸡峡大北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汉中市南郑区濂水河右岸防洪整治工程施工(Ⅱ标段)”“汉中市南郑区濂水河左岸秦家河防洪整治工程施工(Ⅲ标段)”“汉中市石门水库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施工Ⅳ标段”5项业绩的施工单位非本单位;“汉中留坝郑家坝水电站泄洪闸除险加固工程”“陕西省泾惠渠灌溉中心2021年度治理工程施工”“咸阳市羊毛湾水库灌区2021年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3项业绩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月23日


建督罚字〔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核查,你单位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汉中南郑区红寺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宝鸡峡大北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汉中市南郑区濂水河右岸防洪整治工程施工(Ⅱ标段)”“汉中市南郑区濂水河左岸秦家河防洪整治工程施工(Ⅲ标段)”“汉中市石门水库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施工Ⅳ标段”5项业绩的施工单位非本单位;“汉中留坝郑家坝水电站泄洪闸除险加固工程”“陕西省泾惠渠灌溉中心2021年度治理工程施工”“咸阳市羊毛湾水库灌区2021年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3项业绩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8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月23日


建督罚字〔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四川中木同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你单位申请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阳邑自来水厂建设工程”等6项业绩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6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月23日


住建部资质核查通知

住建部办公厅发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力度:

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2024年多家企业因资质升级业绩弄虚取得资质后均被撤销,2025年全国资质大核查力度将全面升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将对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进行全面大核查,所以资查“挂证”查“资质”的大背景下企业应该提前做好相应规划和应对核查准备,以免资质被撤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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