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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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2-17 09:48来源:聆法书斋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某大经公司、某路港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6条 原告某大经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某路港公司签订的《某分包合同》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某路港公司、林某支付违约金414818.08元;3.请求依法判决某路港公司、林某返回超付工程款4961506.48元及利息。 被告某路港公司辩称: 1.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双方就合同履行金额等并未确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林某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相对方,非本案适格主体。 某大经公司与某路港公司签订《某分包合同》,某大经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机电安装工程交由某路港公司进行施工,并约定了承包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条款等内容。某路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某大经公司书面同意将该水电工程分包给林某施工,某路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现场进度进行把控,部分工程超期,未完成的遗留质量问题,有多项工作未能完成。因拖延工期,某大经公司被迫对某路港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定案结算金额为8912666.51元,大经公司已向某路港公司支付进度款12594159.20元,大经公司就多付的工程款主张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承包人主张对已完部分工程进行结算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双方预先合意达成的计价方式并不受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原因影响,仍可适用于已完工部分工程。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路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266647.55元及支付利息;被告某路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81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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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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