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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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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2-16 10:31来源:聆法书斋
《民法典》805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案情

芜湖某公司、上海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5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芜湖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设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签署芜湖市三中地下停车库设计工程竣工报验资料,及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相关验收会议、提供完整的第三稿变更设计全套施工图电子版等);2.判令原告有权在支付被告的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2,290,473.60元。

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被告上海某公司被确定为芜湖市二中分部、三中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2015年9月28日,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涉案项目的设计,并对设计人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原告申请了竣工验收。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签署竣工报验资料和参加竣工验收等义务并延误交付设计资料导致第三稿设计图直至2018年12月10日才完成审查,遂成诉。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签署涉案项目竣工报验资料、及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诉讼请求,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现涉案地下停车场已建造完毕,被告理应按合同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0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签署芜湖市三中地下停车库设计工程竣工报验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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