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司法实践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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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企业发展公司作为建设方,工程公司作为总包方,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分包方,三方签订《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公司承包企业发展公司新建项目的桩基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总价为1300万元,工程公司作为总包方履行总包职责,就分包方建设集团公司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总包管理,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向企业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包管理费在企业发展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计算,不在此合同中计算。合同签订后,建设集团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集团公司向企业发展公司提交了《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公司在确认单上载明“情况属实”,企业发展公司予以确认,同时,企业发展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5日,陆续向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工程公司收到款项后立即全部转给建设集团公司。后因工程欠款问题,建设集团公司将企业发展公司诉至法院,将工程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建设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欠款,企业发展公司认为建设集团公司为分包方,其应向作为总包方的工程公司诉要工程款。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条文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但适用上述法律条文的前提条件是直接向发包方诉要工程款的主体必须为实际施工人,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本案中,建设集团公司在起诉时将企业发展公司列为被告,将工程公司列为第三人,看似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存在三方协议,且协议的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过程都能显示建设集团公司才是真正进行施工的主体,所以认定企业发展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给分包方向发包方诉要工程款又提供了一个思路。 作者:刘新 苌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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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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