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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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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2-09 10:00来源:聆法书斋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zaSg290ERH0DbVmc-83ig
《民法典》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孙某、尤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900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尤某辩称:

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2020年被告尤某涛因温州市鹿城区某某新建公路建设需要,将工程中钢便桥、打桩、排架搭设、钢筋笼制作、盖梁浇筑以包清工方式分包给原告孙某达,双方约定包干价220000元。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扣除已支付款项185000元,另原告为被告代付水泥路面、钢板租金、挖机费3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9000元。当日被告签字出具《结算书》,承诺结算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4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9000元。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已实际完工且双方已经结算,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依据结算结果诉请支付工程款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79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达工程款2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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