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维码
1516
发表时间:2022-09-01 09:38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且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二季度开始受理申报。评价考核年限为申报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和信用评价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组织专家承担信用评价工作现场考核,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结果”,并颁发信用评价证书、标牌。 第八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与申报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方法和结果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社会竞争力指标、社会信用记录,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8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结果为AAA,以此类推。 各信用评价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
第四章 评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近三年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避免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标准统一、自行申报、专家考评、统一公示”的管理原则,接受政府指导和舆论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流程,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向协会提出申请。 初步审查:协会收到企业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专家评审:协会组织信用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 审定公示:评价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申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后,无投诉者,向企业颁发“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证书”和标牌。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管理制度。企业在年审时需提交年度信用状况自查报告和《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表》。经评价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上盖年审合格印章后方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在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内,具备信用评价晋级条件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程序与资料准备同初次参评。评价结果有效期满,企业应重新申报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重新复评。申请复评时,需向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专家小组的成员必须定期参加由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取得颁发的聘书,并在信用评价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定的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已进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申报材料虚假不实或新发生违约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信用评价的,经调查核实,可下调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省级AAA信用的企业,可推荐参评全国AAA信用企业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不得有行贿、送礼、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可视情节经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4日颁发的《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协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