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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追责两起事故:项目经理、总监被停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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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19 09:29来源:住建部

近日,住建部官网连发4则处罚文件,对山东两起事故的项目经理、总监进行通报处罚。

1、2021年10月30日,绣惠片区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配套工程在大桥路中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未发现发现并制止违法分包以及挂靠参与施工的违法行为等);

  • 给予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2021年1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宋路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给予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通报原文如下:
1

建督罚字〔2022〕41号

齐某军:

2021年10月30日,山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绣惠片区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配套工程在大桥路中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章丘区“10.30”山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章政字〔2021〕1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绣惠片区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配套工程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中*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中*公司违法分包牛某强挂靠华*公司参与施工的违法行为,事发时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放任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和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沟槽开挖和管道安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6号),你于2022年7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建督罚字〔2022〕40号

王某泉:

2021年10月30日,山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绣惠片区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配套工程在大桥路中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章丘区“10.30”山东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章政字〔2021〕1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要求审查和验证现场施工人员的资质资格,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现未支护、未放坡隐患仅下达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时未对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放任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图纸和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沟槽开挖和管道安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5号),你于2022年7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3

建督罚字〔2022〕39号

田某久:

2021年1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宋路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任政字〔202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疏于管理,未根据工程的特点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对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重视不足,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罚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8号),你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4

建督罚字〔2022〕38号

苏某祥:

2021年1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宋路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任政字〔202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严格履行总监监管职责,未督促项目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该项目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7号),你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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