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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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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7 09:57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2022〕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省属企业: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艰苦努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安全生产稳定良好,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为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攻坚战、歼灭战已取得阶段性胜利,各类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确保我省“两会”以及冬奥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助力全省特别是西安等地恢复经济发展,现就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疫情期间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开工不足,特别是西安地区企业连续长时间停产停工,近期全面复工复产后,将面临用工紧张、从业人员心理不稳、设备设施重启、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等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问题,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务必保持高度警觉,统筹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服务与疫情防控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复工复产规范有序,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省“两会”和冬奥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方案。要按照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现场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求,制定并落实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复工复产过程安全管理。


二是严格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准备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风险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机械设备、电气线路、高危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确保复工复产安全。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制度。要落实班组、车间、厂级“三级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四是严格作业审批制度。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动电、爆破、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严防“三违”行为。落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五是严格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不得复工复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不得复工复产;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进员工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复工复产;企业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未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并审批同意的,不得复工复产。


三、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和指导服务


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复工复产前若需书面申请的,须经审查或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复工复产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事故的,审批验收不及时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要坚持严格监管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一对一帮扶、上门帮扶、远程视频指导等手段开展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服务,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好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省应急、住建、交通、消防、市场监管、能源、商务、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成立指导服务组,加大对西安、咸阳等地区相关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指导。特别是对涉及疫情防治物资生产、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相关企业,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落实“一厂一策”要求,组成“一对一”工作组,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群等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服务相结合方式,重点做好教育培训、检维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复工复产条件不达标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需要省级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一律特事特办、简化程序。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调度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复工复产期间各种危险因素,科学安排应急处置力量,加强与重点企业的对接联系,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工作。各复工复产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应急处理措施快速落实到位,出现险情要反应灵敏、处置果断。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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