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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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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5-30 00:00

陕建发〔2014〕19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省级建设类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要求,现就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广泛征集、综合评价、权威发布、有效使用、资源共享的信用体系,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市场管理与现场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保障体制,使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有法可依,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2014年,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实名制管理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在西安市试点开展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名制管理工作。

2015年,在全省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实现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和闭合。

2016年,逐步健全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名制管理制度,多领域推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二)基本原则

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

二、评价范围

(一)单位

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

(二)人员

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和其他技术、管理类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构建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评价、使用、平台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信用信息发布部门和职责、发布期限、使用范围等内容,构建起由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信用信息发布系统、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构成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搭建管理服务平台。

(二)制定信用行为记录标准

全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为基础工作评价标准和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基础工作评价标准是指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完成企业和人员信息上报、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表现。按依法办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有关方面表彰奖励等方面制定良好行为记录标准;按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制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信用评价基础工作满分为100分、良好行为满分为100分、不良行为满分为-100分。

(三)推行信用评价制度

制定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利用信用信息,采用信用评分制、评级制等科学方法,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制定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激励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采取警示提醒、约谈劝诫、市场限制和整顿清出等方式,约束违规失信的企业和人员。

(四)建立信用体系管理平台

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评价和使用的管理系统,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监控保障机制,实现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评价时效

全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基础工作信用评价结果长期有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两年。

基础工作、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及评价信息记录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二)评价程序

1、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在陕西省建筑业管理服务平台上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等信息。

2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对企业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制作人员实名卡,企业申领实名卡后,企业基本信息将自动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形成基础工作分值100分。

3、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18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发布5个工作日后,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附件2)中相应行为代码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4、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照评价记录自动计算得分、累计形成分值,并按照专业序列进行信用评价结果排名。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评价有效期满后,计分清零。

信用评价结果随机产生、循环使用、不予终止。

5、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与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业务系统实现互联共享,向社会发布。

(三)评价结果使用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当依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合格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信用分应当占投标总得分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参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中标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可以参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中标人。

2、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3、在资质动态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各类检查中,对信用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企业进  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申诉处理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对信用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评价部门提出核查书面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信用评价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用评价结果经核查存在错误的,原信用评价部门应予以更正。

(五)责任要求

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下级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应当予以记录而未记录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予以记录;下级主管部门拒绝记录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记录,并予以纠正。

2、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对所报送信用评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检查和验证。对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信用评价得分。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5、建设类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有关交流研讨,逐步实现由政府部门对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向评价机构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综合评价转变。


附件:1、陕西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1: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2:陕西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3: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陕西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1: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2:陕西省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3: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4: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5:陕西省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6: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2-7: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30日


文章分类: 信用评价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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