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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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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2-10 19:04来源:建筑时报

近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竣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故判决向原告曹某偿还工程款673050元。   

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告从被告孙某处承包了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的位于某县某镇和平街的一栋廉租房的建设施工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孙某仅支付少部分工程款。2014年7月13日,双方结算,被告孙某尚欠原告曹某工程款70万元,被告孙某给原告曹某出具了欠条1份。此后,被告孙某将该廉租房旁边的一间无证杂屋房抵偿给原告曹某,作价26950元(38.5平方米×700元/平方米=26950元),余额工程款673050元一直久拖不还。请求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曹某工程款673050元。

被告孙某认为原告曹某没有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故不应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因被告孙某在负责修建帝景苑项目时占用了某县房管局的土地,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替某县房管局在某县某镇和平街建设一栋廉租房(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被告孙某遂将该工程转包给曹某,由曹某借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包修建。双方约定:曹某包工包料,建筑面积1200多平方米,760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总价92万元,开工时给付22万元,竣工结算。2010年3月,曹某组织相关人员施工。2010年12月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时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万元。 2011年4月工程竣工。2013年6月8日,该栋廉租房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4年7月1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曹某工程款柒拾万元整。以此条为准,以前的任何条据和协议合同作废。在2014年9月13号必须付清,否则按3分计息。(按月息3分计) 孙某 2014年7月13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没有资质的曹某借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孙某签订的某县某镇和平街廉租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栋廉租房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到工程款70万元的欠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原、被告虽约定了逾期未付工程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原告未主张,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起诉及开庭时要求被告以杂屋间作价26950元抵工程欠款,庭审后原告因证据不足放弃以杂屋间作价26 950元抵工程欠款的主张,只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673050元(70万元-26 950元=673050),对原告的该主张,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曹某偿还工程款673050元。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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