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内容详情

副标题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维码 119
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发﹝2020﹞2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汛期,8月份以来,我省局地因强降雨天气引发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据省气象局预报,在8月17日前,我省还将迎来2次较大的降雨过程,防汛防涝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扎实做好住建领域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8月7日防汛调度会议安排部署,现就加强全省住建领域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城市内涝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切实落实好各项强有力的防汛避险措施,确保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安全。要强化排水防涝设施排查巡查,扎实做好排水防涝救灾准备,重点对城市下凹式立交桥、低洼易涝地区、铁路涵洞等易短时径流突增的地点做好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开展分析研判,因地制宜采取积极防御措施。要妥善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对每一处排水防涝的易涝点明确安全责任人,充分做好防抗暴雨和洪水的各项准备。城市道路一旦发生危险汛情,要第一时间做出决策指挥,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迅速果断采取封路等措施,加强设施管护,避免人员伤亡。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排涝与防洪统筹,主动与水利部门做好衔接,尽最大可能减少外洪倒灌的影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水汛情发展,强化与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动与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形成应对城市内涝灾害的工作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治城市房屋安全隐患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以现有房屋建筑为重点,对辖区低洼地区房屋、危旧房屋、突击抢建房屋、临街商铺等进行一次拉网式专项排查,特别要将学校、网吧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以及旧建筑改造后利用的房屋列入重点排查范围,确保排查全面到位、不留死角。要根据建筑物质量、受雨水冲刷及浸泡时间等实际情况,对房屋结构、强度等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科学分析,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切实将各类安全隐患整治到位,确保群众生命安全。要督促企业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建筑工地、沟槽、基坑、地下开挖工程及员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应对措施,严防各类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确保汛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三、加强汛期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房防汛防灾和避险工作,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联动作用,积极对接村镇干部、村“两委”和第一书记,第一时间掌握本地区农房因灾损坏情况。对因自然灾害住房出现新的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撤离,按预案安置到安全地带。各县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及时跟进做好住房安全鉴定和动态帮扶;对于受灾较重鉴定工作量大的县区,各市住建部门要统筹技术力量给与支持。对于实施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户,纳入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年底前改造达标,确保脱贫攻坚成色;对于实施危房改造的一般户由市县政府统筹。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日报制,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农房受损受灾情况及住房鉴定和危房改造情况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勇于担当、靠前指挥、主动作为,积极与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系,及时获取强降雨天气信息,加强山洪、滑坡、泥石流、坍塌等灾害预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好防汛准备,确保安全度汛,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地住建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彻底进行整改。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根据隐患情况分类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要采取暂时停止使用的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现有房屋和施工项目,要采取撤离人员、暂停使用和暂时停工的措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各级住建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城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灾害风险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增强灾害处置和避险能力。要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守,及时应对处置紧急情况并报送有关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