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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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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3-18 00:00

陕建协发〔2020〕42号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工程建设企业: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已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定、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18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评审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助力工程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第四条 奖项授予在建设工程领域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一节 技术发明奖

第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本行业(专业)或建设工程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广泛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经两年以上实施应用。

第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项目应提供1名以上熟悉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推荐意见。其中“知名专家”包括:

(一)省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的第一、二完成人;

(二)一级及以上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三)中施协、中建协专家库专家。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或重大工程项目,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核心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相关技术取得新的创新成果后可再次申报,但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已获得省级以上(包括中施企协、中建协)科学技术奖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依据《办法》和本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分组。由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专业进行统计整理并分组。

(三)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经答辩、讨论后向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委员会对各小组评审意见合议后,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奖励推荐报告。各评审组长一般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四)协会审定。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审定会议,对专家委员会提交的奖励推荐报告进行审议审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专家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缓评项目,科技质量部(奖励办公室)将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待补充完善后,次年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复评。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科技质量部(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特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体现我省建设工程最高科技水平,符合国家或省上产业发展方向,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在我省建设工程某个领域,具有理念和技术上的重大突破,符合国家或省上产业发展方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建设工程某领域的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二)重大工程项目

特等奖:建设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巨大,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建设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总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建设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关键技术和项目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总体科技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对“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和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择优推荐中施协、中建协科学技术成果奖。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和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可作为陕西省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加分项。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者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科技质量部(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技术发明奖和陕西省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在审定结果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协会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不得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科技质量部(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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