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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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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发〔2019〕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将《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20日



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

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就推进和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防范应对各类风险的工作部署要求,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工作目标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逐年明显提升,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相关主体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与现行的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担保金额或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及提交时点等,按工程保证金现行规定执行。工程保函的担保费或工程保证保险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三、建设工程担保范围

(一)投标担保。建设工程投标担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保函约定或保险机构按照保单约定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或保险责任。招标人到期应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金的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担保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保修期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形式,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保函约定或保险机构按照保单约定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或保险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履约担保。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证形式。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保函约定或保险机构按照保单约定代为履行工程合同或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或保险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担保形式。农民工工资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出具担保的机构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设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一)严格保证人资格。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从事工程担保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程担保保证人实行登记制,向社会公开。

(二)有效防控风险。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完善内控机制,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关注项目履约情况,提高风险预警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处理合同纠纷、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

(三)规范合同文本。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监督陕西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单等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向社会公开,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保函及电子保单。

(四)自主选择担保。被担保人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担保方式,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不得拒收保函或保单。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建设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市场各方主体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

(二)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运用“互联网+金融”的方式,通过专业服务降低企业信用成本,增强工程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开展。

(三)探索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应用全省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工程担保双方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加强管理,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降低工程风险,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二)工程担保双方应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纷。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设工程发包方、承包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

(四)建设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发生保险违约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故意拖延理赔时间、拒不履行理赔义务等情况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监管机构依据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提高担保履约能力,适应市场需求,合理收费,增进服务质量,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要不断探讨新的符合工程建设项目需求的担保品种,扩宽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六)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企业或机构、公司等监管,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担保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困难,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在工程担保中的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应主动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工程担保开展情况。

七、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工程风险防控,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积极做好工程担保宣传工作,加强政策的知晓率,提高企业的受益度,有效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在工程担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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