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内容详情

副标题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维码 461
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市监发〔2019〕10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物价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实际,省局制定了《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国家总局出台新的“黑名单”制度之前,做好改革期间该项工作的衔接和现行制度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具体案例,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和守法意识,提升全社会对信用建设工作的认知度。省局各业务处室要做好市场监管系统相关业务条线“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4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转变市场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机制。根据国家部委之间在市场主体监管、安全生产、司法协助、税收征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金融监管、海关认证等重点领域签署的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结合《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和省级部门间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规定,围绕失信企业信息归集、推送、接收、公示、限制等方面,统筹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知识产权、物价、盐务等部门的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新型市场监督管理需要,不断健全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细化在登记、审批、招标、评比等业务环节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操作流程,形成较为完备的市场监管信用约束机制。

(二)归集整合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研究建立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所四级业务数据的集中。将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进行汇总后推送至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及时调整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的各项制度机制,确保与全国同步组织实施。

(三)依法公示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按照《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等信息公示的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失信企业“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信用中国(陕西)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本部门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包括消费者、企业交易相对人、行业组织等了解企业真实状况,消除因信息不对等造成的交易风险、行业风险,交由社会来评判企业信用状况,进而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有效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引导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

(四)互联共享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明确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归集工作的路径方式、数据规范和任务分工,建立职责清晰的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继续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有效衔接和信息实时更新,通过该平台获取其他部门的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将获取的违法失信企业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五)强化应用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其它部门推送的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后,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要立即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措施。同时要根据推送限制的事项内容及法律依据,从严审核设立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等。对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多方参与、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实施方案,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形式,结合其它重点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提升全社会对信用建设工作的认知度,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社会参与。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监管格局。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