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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对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61-65-2011中5.1.8条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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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标发〔2017〕2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4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名单见附件)召开了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61-65-2011中5.1.8强条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意见提出如下:

  5.1.8(原文:第20页)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修改为:

  5.1.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

  3、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的。

  条文说明修改为:

  5.1.8 条文说明。

  陕西省电力生产主要依靠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其平均热电转换效率远低于达到节能要求的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供暖系统的能源综合效率,更低于热电联产供暖的能源综合效率,采用电热设备直接供暖,是高品位能源的低效率应用。直接供暖的电热设备包括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散热器、电暖风机、电热水炉、加热电缆、电热膜等。

  省发改委“关于在我省居住建筑中推广应用电热采暖意见的复函”文件中指出“我省是国家的能源接续地,属于电力充足地区。为保障新建居住建筑使用电采暖,在居住建筑中使用电采暖的规划区域内,应同步规划该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与建筑开发同步建设。在已有居住建筑内大面积推广使用电采暖的应优先征求电力部门意见,电力部门如需电力增容的应优先安排,确保电采暖和电力增容工程同步投运。”

  因此,为促进我省电能代替和冬季清洁取暖,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居住建筑可利用电加热采暖。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调查显示采用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相较于市政集中供暖具有用户自主调节、分室控温、系统使用寿命长、计量方便等特点。同时,由于电热膜系统具有分室控温可调的特点,对于采用电采暖系统的,须与节能墙体、保温门窗等结合使用,注意加强分室隔墙的保温性能,减少隔墙之间的热传递,降低能耗,以发挥最佳效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8日


文章分类: 行业标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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