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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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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2-07 00:00

陕建协发〔2017〕96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外省驻陕办事处,各会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7年12月7日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和《陕西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陕质监标〔2015〕1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陕建协)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发布、实施等行为以及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根据市场需求,由陕建协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建协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术、管理及工艺等方面的规定,可在以下几方面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建筑施工技术;

(五)工程建设方面的建筑施工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

(六)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图集、工艺、工法等。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陕建协团体标准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团体标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成立陕建协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本团体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托组织,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

(三)每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该标准编制组,编制组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组成,参编单位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和办法;

(二) 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三)保障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交流;

(四) 不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重复或抵触;

(五) 技术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水平,并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

第七条 编制团体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 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三) 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四) 经费已基本落实。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征求意见、评定审核、发布出版、日常管理、复审修订均由陕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陕建协团体标准批准后由陕建协统一编号和发布。

编号由陕西省团体标准代号(TB61/)、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代号(SJ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由陕建协拼音缩写SJX大写字母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第十条 团体标准由陕建协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出版规定以及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章 标准制()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陕建协组织编制和下达,由申请制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向陕建协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通过后在协会网站进行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立项备案。陕建协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申请、立项审查、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具体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主要技术内容、省内及国内外情况说明;

(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省内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省内及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报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编制组采用市场化方式自行筹集。

第十六条 编写团体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规定、规则要求进行编写。

第十七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管理中心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同时也可以在陕建协官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材料说明等审查资料。

第十九条 本团体标准具备审查条件后,由主编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一) 审查以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专家不少于7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 审查专家在陕建协专家库中选取,参编专家及参编单位专家都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三) 审查结论需由不少于80%(五分之四)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四) 审查结论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体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修改后,由主编单位将报批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由陕建协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存档:

(一) 资料包括各阶段形成的方案、表格、会议纪要、照片、试验资料、编制资料、总结以及标准等。

(二) 存档期不低于标准废止后5年。

第四章   实施推广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宣贯与推广由陕建协统一组织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领域相关业务单位直接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五章 实施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五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前的三个月内,主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发展状况,向管理中心提请实施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查由管理中心组织。审查专家不应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参加过该标准审查的专家,审查结论以会议纪要方式体现。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查结论为:

(一)有效:该团体标准继续使用。

(二)修订: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团体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条 实施审查的结果由陕建协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团体标准有异议,应书面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图

2、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3、《xxxxxx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4、《xxxxxx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文章分类: 协会文件协会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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