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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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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政函〔2017〕2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从即日起废止。

  附件:《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 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 86号)、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以下简称《预案(试行)》)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对《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陕政函[2014]126号)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预案(试行)》为《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各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省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总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应急办、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任和省应急办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制定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和协调省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

  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探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省科技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省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预案;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

  省交通运输厅:督导各市(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和地铁运力保障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省农业厅: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

  省商务厅:督导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全省优质煤炭和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省国资委:督促省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质监局:负责煤炭和燃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

  省通信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各市(区)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案: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

  省应急办:负责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预案。

  2.4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各市(区)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应急指挥部交的其他工作。

  2.5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  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

  省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构成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系统。监测预报预警组根据省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系统预测结果,对全省13个市(区)的空气质量进行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分城市预报,并对全省未来168小时的空气质量趋势进行预测。对重污染天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3.3市(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各市(区)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参考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进行预测。西安市承担西成新区、渭南市承担韩城市、成阳市承担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3.4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天对各市(区)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预测。根据实际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各市(区)对未来全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区域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预警组应对发生在其他省份、有可能对我省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预警与响应

  4.1重点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将我省关中地区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宝鸡市、成阳市(含杨凌示范区)、铜川市、渭南市(含韩城市)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

  4.2重点污染控制区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4.2.1分区要求、分级指导、责任共担、权责对等

  由于各市(区)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等存在较大差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对重点污染控制区进行预报预警。当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大气污染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重点污染控制区内不同城市,根据其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应对措施。

  4.2.2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统筹协调、联防联控

  根据污染物的跨境传输,统筹重点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作为整体,实施统一的区域大气环境应急响应措施,统一管理,联防联控,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利益主体,加强区域交流合作,采取综合控制措施,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快速、全面改善。

  4.3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城市(区)预警和区域预警两个层次。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重点污染控制区内3个及以上设区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启动红色预警级别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4.4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4.1预警启动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测达到城市(区)预警条件时,由该城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本地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预警信息还应抄送全省其他各市(区)。

  预测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条件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红色预警信息,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同时,通知区域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区域预警时,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的市(区),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4.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城市(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城市(区)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时,须同时抄送全省其他各市(区)。区域红色预警调整或解除经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同时,通知区域内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II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区域预警时,由区域内各市(区)启动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城市(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5.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各市(区)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市(区)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

  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5.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各市(区)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

  各市(区)应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和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严格执行,可适当上调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5.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7] 26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优先按照各市(区)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5.2.4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各市(区)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1)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各市(区)按照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要求,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及减排量等信息。现阶段按照实际情况,尽量填报,之后每年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排放清单,并同步更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2)各市(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市(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各市(区)要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3)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企业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可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做到“一厂一策”。

  预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4.5.3应急响应措施

  4.5.3.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和各市(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曰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工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 - 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地铁)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4)各市(区)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更为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当发布区域红色预警时,各市(区)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6)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7)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干预天气作业等措施。

  (8)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7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曰内,应急响应涉及的市(区)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各市(区)要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省监察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各市(区)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各市(区)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物资保障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各市(区)要持续做好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市(区)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报备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0  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J)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合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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