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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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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科发〔2017〕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等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市场机制,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绿色建筑工作体系,推进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工作,提高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效能,推动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工作

  1.受理绿色建筑项目的评价标识申请,并进行资料审查;

  2.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开展或者组织技术审查,答复申请单位的询问等事项,对技术审查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制作发放标识证书;

  3.汇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等,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机构报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等信息。

  二、评价机构申报条件

  (一)企业及科研院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绿色建筑评价的组织体系健全,专职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有内设机构或者部门专职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能力;

  3.具有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比例不低于40%;

  4.专职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建筑工程类或者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绿色建筑标准培训等能力证书;

  5.设计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承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或咨询5项以上;

  6.科研院所应开展绿色建筑研发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人员,承担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等省部级绿色建筑科学研究项目不少于2项,没有承接政府绿色建筑管理相关职能。

  (二)事业单位及行业社团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2.有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行业组织能力及业绩;

  3.能够有效地与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检测等联系、协作;

  4.专职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建筑工程类或者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绿色建筑标准培训等能力证书;

  5.单位及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人员,没有开展绿色建筑咨询等影响绿色建筑评价公正公平的关联性业务;

  6.没有承接政府绿色建筑管理相关职能,或者为政府绿色建筑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7.具有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三、申报要求

  1.申请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应具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门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在所在或者另一个单位中,负责或者参与咨询等绿色建筑业务。

  2.申请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承诺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承诺不开展影响独立自主、客观公正标识评价的关联性业务。

  3.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绿色建筑时间不少于3年。

  四、申报事项

  1.申请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填写《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2017年11月20日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2.书面申请、承诺、附件等相关文件,应加盖法人单位名称的印章。

  3.请各市县绿色建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推荐等工作。

  4.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机构,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公示应无异议;不接受公示的,不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的申请。

  5.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的动态管理。

  6.鼓励公益性、非盈利性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白云中

  联系电话:029-63915775

  电子邮箱:575893541@qq.com

  附件: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申请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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