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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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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各关联协会,会员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加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有效供给,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监督、协同推进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好地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经协会第3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5月21日正式成立。现将《管理办法》及委员名单发给你们。

附件:

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

2017年9月19



附件1: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行业发展需求,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改革,规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施企协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由中施企协组织行业专家、企业和有关机构编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施企协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中施企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中施企协拼音缩写ZSQX大写字母构成。


第五条 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作规划部署,政策、制度审核决策,标准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

(二)中施企协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的业务受理、技术审查、标准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每项中施企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标准化项目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化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管理、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

第六条 中施企协标准涵盖与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和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工程建设企业品牌、信用管理的通用原则、要求、方法和技术;

(二)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五)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六)工程建设行业信息技术要求;

(七)其他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中施企协标准的制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具体流程见附件1)。

第八条 任何组织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施企协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者不予立项。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秘书处报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中施企协正式发文立项。如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九条 中施企协标准一经立项,由申请单位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组织标准化项目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负责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最终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中施企协标准草案。

中施企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十条 中施企协标准草案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研究者等利益相关方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在中施企协网站进行公示。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中施企协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一)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评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二)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中施企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有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审查。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标准化项目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等同转化国际标准或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项目,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中施企协秘书处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化项目组进行修改。

秘书处审核合格的团体标准,报送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中施企协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施企协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中施企协标准实施后,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和评估,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中施企协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有关方面可对中施企协标准化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章 协会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中施企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中施企协各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 中施企协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中施企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中施企协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施企协标准版权归中施企协所有。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施企协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尚润涛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孙晓波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副秘书长

栾叶君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副秘书长

马玉宝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副秘书长


委 员(排名不分先后)

尤 京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栾 军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孙守仁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理事长

孙晓波  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孟宪杰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秘书长

孙愉美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秘书长

王庆杰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秘书长

刘景凤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秘书长

杨 力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陈 红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协会    会长

冯玉禄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秘书长

张巧梅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长

郝智荣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黄庆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  秘书长

冯 义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康春江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明德  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秘书长

谢建辉  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秘书长

刘庆年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 长

方永山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杨晓刚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玉泉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孟宝良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韩一宝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长江  吉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秘书长

蔡 杰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秘书长

蒋永康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费瑞林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副会长

候伟生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会长

杨 辉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嵇 飙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邱秉珂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常务副会长

佟海鸥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倪建国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韦可奎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秘书长

戈祥林  广西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协会副会长

刘爱循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常 健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罗醒民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明燕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向书兰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张国鑫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袁银芝  新疆省建筑业协会  常务秘书长

叶 林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  秘书长

彭迎祥  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李淼磊  武汉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常桂枝  广州市建筑业协会  副秘书长


文章分类: 中施企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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