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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调整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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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7 00:00

陕建质函〔2017〕10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省厅及时进行了转发,提出了具体要求。据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仍有相关部门依然未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调至3%的要求。现对全省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调整后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调整后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下调至3%的规定,对检查出未执行新标准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将排查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厅质安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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