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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不合格,公司两边赔!一定要注意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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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2-14 19:03来源:建筑时报

  案件回放

  梁某(化名)是一个工程队的负责人,2008年5月,他接了一个为酒店顶楼加盖活动房的项目,可工程合同书不是直接与酒店签订,而是与一家广告公司签的。

  合同约定,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8天内完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分三次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其中8.5万元有相应的银行凭证和收据,而另外3万元只当面交给梁某,没留凭证。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质量问题,广告公司通知梁某修理、返工或改建,被梁某拒绝,广告公司便抵扣了剩余的工程款。

  由于酒店急需开门纳客营业,酒店只能另行找他人施工,目前该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可是,令广告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梁某随后将其告上法庭,诉求工程款7万元(包括增项款32000元)及违约金9万元。

  法院判决

  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广告公司抵扣工程队的工程款究竟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均无建筑工程承包、发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已开始履行,且原告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主张工程款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梁某主张的违约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告公司提出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了5万元,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又提出除双方认可的已经支付工程款8.5万元外,被告还另行支付工程款3万元,对此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综上所述——

  被告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讲堂

  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家莉律师认为,本案给相关企业的有以下几点重要警示。

  建设施工合同承包的主体及实际施工人必须是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若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始终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将导致合同无效,引来不必要的纠纷。

  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注意手续完备,要遵守交易习惯办理,不要轻信收款方的口头承诺。避免已经支付的款项在庭审时造成举证困难,为此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本案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质量问题时,首先制定有关方案并及时通知施工人并且限定其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修理、返工或改建施工,该通知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且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方式进行通知。

  本案的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仅在本诉中进行反驳而没有提出反诉请求,则法院难以支持承包人要求减付工程款的主张,承包人就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可另行起诉。


文章分类: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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