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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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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2-08 00:00

陕建协发〔2017〕17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外省驻陕办事处,各会员单位:

为推动建筑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充分发挥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引领作用,我会制订了《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7年2月7日


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10〕170号),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创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通过区市级以上权威机构的鉴定、评价,并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陕建协)公布的、采用5项以上“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且采用其他建筑业创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建设规模较大[建设规模执行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工程规模的要求]、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且可在五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创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时间一般在地基与基础完工以前,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择优推荐。

有关单位是指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推荐单位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推荐。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1),编制《创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陕建协。

第六条 陕建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发文予以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陕建协可以做出取消或变更的决定。

第七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陕建协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在主体封顶后和创新技术应用完成前夕。

第八条 示范工程承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全部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创新技术内容,且应用创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应用成果评审资料一式四份,及《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一份,按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陕建协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条 提交的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如下:

(一)《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创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创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创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创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创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创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创新技术施工图片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创新技术内容;

(三)承建单位应用创新技术内容;

(四)应用创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创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陕建协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3~5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承建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审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陕建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即评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其中应用的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由陕建协推荐申报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陕建协对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并向承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对已通过审定的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陕建协将取消其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2、陕西省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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